焦点速读:吉华集团购买信托多次“踩雷” 风险事项披露不及时“屡教不改”遭监管警示
本报记者 吴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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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1日,吉华集团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认购了中建投信托·安泉593号(青岛融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四期,原本应于2022年9月30日到期,但公司等来的却是延期兑付的消息。
2023年2月24日,吉华集团公告披露了购买信托产品逾期兑付事项的最新进展,目前该项目已经进入清算期。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建投信托方面发来的《中建投信托·安泉593号(青岛融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首次清算报告》,清算期限为2023年2月9日起,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并完成向受益人分配之日止。截至2023年2月23日,吉华集团认购的该笔项目仍有4698.95万元本金尚未收回。
就在2月17日,上交所下发的对吉华集团以及公司时任董秘、时任财务总监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中,指出了吉华集团在此期间存在委托理财相关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
事实上,在2022年8月10日,中建投信托就向委托人、受益人发出了《中建投信托·安泉593号(青岛融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重大事项报告》,告知因交易对方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该信托计划于2022年8月9日进入延长期。而吉华集团在收到中建投信托告知函时未及时披露该信托计划延期兑付事项。
直到2022年9月30日,吉华集团的公告才姗姗来迟,公司称由于信托计划存在延期兑付风险。此次投资款项的收回尚存在不确定性,并基于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性质,故存在本金5000万元无法全额收回的风险。
上交所指出,上市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应当在知悉理财产品到期未收回、逾期兑付、受托方和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及时通过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的披露义务。公司有关委托理财到期未收回、延期兑付等风险事项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除了会影响公众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并给其带来投资风险之外,还可能导致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以及上市公司重大事实隐瞒的问题,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行与合规管理十分不利。”
事实上,这并不是吉华集团购买信托计划“首次踩雷”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初犯”,此前公司购买信托计划多次遭遇风波,而信披不及时似乎成了公司的“顽疾”。
早在2021年3月11日,吉华集团购买的“中融-骥达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到期未收回金额929.96万元,彼时公司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相关事项。
2022年3月28日,公司购买的“陆家嘴信托-尊元6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到期未收回金额224.49万元。公司仍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到期信托计划未全额兑付事项,仅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简单说明。同年4月30日,公司购买的“中融-丰腾8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到期未收回金额2766.11万元,但公司依旧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相关事项。
上海瀛泰(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主任翁冠星向《证券日报》记者直言:“通常情况下,委托理财到期未收回、延期兑付等风险事项披露不及时,并不是一个单独的问题,而是这个现象是为了掩盖早先的委托理财违规,即公司股东或者董监高与理财产品发起人管理人有不正当的利益往来或寻租现象;比如购买的理财产品的额度超过了内部审批的额度、购买信托计划份额时没有对底层资产做过尽调等等。”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孟博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 袁元)
关键词: 屡教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