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今亮点!董事会“无视”实控人提案 越博动力再收关注函
本报记者 曹卫新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2月14日晚间,深交所向越博动力董事会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及相关方核实说明李占江是否已向湖北润钿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钿科技”)出具《关于撤销表决权委托及合作协议的通知函》,并核实公司是否已收到李占江或其他股东提出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等。如果公司方面已收到,深交所方面要求公司补充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董事会对提案的意见及后续安排等。
深交所之所以向公司董事会发函问询,主要是因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近日收到投诉称,李占江已向润钿科技出具《关于撤销表决权委托及合作协议的通知函》并提议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而对于上述两个事项,越博动力至今未进行公告。
今年12月7日,公司实控人李占江被公司董事会提议罢免董事长及董事职务。目前这一事项已获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月14日晚,接近李占江方面相关人员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是严格按照要求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提案内容主要是罢免一位董事,同时提名两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方面收到上述提案及董事简历后一直没有发公告。”
记者梳理公告发现,12月13日晚,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公司围绕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发布三则公告,补充说明了12月7日公司董事会罢免李占江相关职务时,投反对票的人员信息及反对的理由等。
依据12月13日晚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提示公告,12月23日即将召开的股东大会将审议五项议案,分别为《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贺靖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周学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罢免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关于应收账款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李占江提请罢免一位董事、提名两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均未披露。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单独或合计持股3%的股东有提案权。公司管理层收到股东临时股东大会提案后不应该设坎,应当及时公告,将相关提案交由全部股东去审议。”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依据11月30日晚公司发布的公告,李占江与润钿科技方面已签署相关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合作协议,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将变更为润钿科技及贺靖。截至目前,李占江是否还有权利就股东大会相关事项提出提案?
上述接近李占江方面相关人员表示,“表决权委托的生效条件并没有满足,相关的协议并没有生效,并且我们已经向润钿科技出具了撤销函,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
王智斌告诉记者,“如果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条件没有满足,那么表决权应当还在原股东手里。表决权只是股东权利的一项,提案权是另外一项权利,两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即便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了,原实控人还是可以就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提案的。”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24日,越博动力董事会已收到9封关注函,其中仅12月份即收到3封关注函。截至目前,董事会仅就其中5封关注函做了相应的回复,剩余关注函均未作相关回复。
针对公司拖延回复关注函的行为,深交所在12月14日下发的关注函中敦促公司及相关方尽快核实相关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问询,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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